〔2019〕31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材行业办),局属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商务部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时限,分步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2019年6月1日起,十堰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引导预拌砂浆行业良性发展,及时制定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限,严格组织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筹,并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进行应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应对使用预拌砂浆作出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施工现场禁止存放搅拌器、水泥、砂子等器具和材料;应按预拌砂浆使用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行业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产业结构绿色发展规划以及环保等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环保规定等相关要求,并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中有关绿色生产的基本规定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预拌砂浆企业不得生产预拌砂浆。
四、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
市散装水泥办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管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现场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进行监管;同时,还应加强预拌砂浆市场价格的调查测算工作,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五、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