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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建管[2019]70号
来源: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19-09-02
发布者: 安全站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实施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经研究制订《十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8月27日



十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16〕2号)、《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鄂建文[2014]70号)和《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并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为推动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的通知》(鄂建办〔2019〕20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要按照省住建厅的工作部署,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上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待市本级自有系统与“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后,全市统一使用自有系统)。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二)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三)制订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清单情况;

(四)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情况。

(六)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三)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情况;

(二)按要求配备监理总监、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及其到岗履职情况;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证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专项方案论证及方案验收情况;

(六)按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要求及相关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督促隐患整改情况;

(七)向有关单位报告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况。

(八)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及安全标准化进行检查督促情况;

(三)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到岗履责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

(六)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措施清单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七)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开展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九)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安全性能及使用管理情况;

(十)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公示和处置情况。

(十一)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设单位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向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报监后,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并委派2人及以上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清单;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二)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结构型式、主要参建单位、预计工期、编号等;

2、项目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以及项目应建立的应急预案清单;

3、项目监督抽查的内容、频次及措施;

4、监督开始及终(中)止时间;

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监督人员组织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经项目参建单位书面签字盖章后,进入下步安全监督程序。

(四)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程序性审查。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前告知及现场核查、使用登记办理(含爬升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监督机构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加盖公章)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于1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于3个工作日办结,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并书面告知所缺要件,对与实际现场不符的下发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阶段。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各进行一次,安全监督人员接到项目自评和申请资料(加盖公章)后,于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考评打分并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并书面告知所缺要件,对现场考评为不合格的下发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阶段。

3、企业安全行为监督审查在工程基础、主体、装饰阶段各进行一次,在项目办理标后人员登记后,由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实施,如有单位、人员的新增和变更则在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进行补充审查。

4、项目办理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加盖公章)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安全监督人员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并对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及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6、项目办理竣工安全综合评定备案,监督机构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加盖公章)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于1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于3个工作日办结(资料目录见附件1),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并书面告知所缺要件。

(五)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监督抽查。

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抽查,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抽查情况向责任参建单位下发安全监督记录、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限期整改、局部停止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回复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收到责任参建单位书面回复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核查,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和申请复工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上报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收到责任参建单位书面回复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监督人员发现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六)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对在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执法查处。监督人员在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项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为的,依据《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试行)》、《十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同步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和“十堰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方式

监督小组排名第一人员为责任监督员,具体履行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小组按照监督计划,核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监督人员通过计划监督巡查和随机监督巡查两种方式负责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监督巡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预先制定的安全监督巡查计划开展的监督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随机监督巡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随机开展的监督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计划和安全监督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安全监督计划(主要内容详见第九条第二款)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重新审批。

(二)安全监督告知书主要内容为: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告知。

2、建设工程安全分项工程常规性技术规定及工艺要求。

3、工程竣工安全备案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抽查频率

在按照各项目安全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在后续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当对监督对象实施差异化管理,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监督抽查次数:

(一)一般工程项目每两个月内巡查不少于一次,每一次巡查必须填写安全监督记录或下发整改通知单、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二)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以及监督抽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每一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三)对巡查中发现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存在较多隐患经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在扬尘治理、打非治违、文明创建、社会维稳等重点工作方面落实不力的的项目,应由监督人员报请监督机构,列为挂牌督办项目,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明确告知参建企业和项目存在问题、督办事项、整改期限和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的;

(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施工设备、施工环境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审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执行的;

(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较多的;

(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十四条  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

(一)施工单位证照失效的;

(二)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设备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三)项目监理总监、施工单位安管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四)存在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行为的;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执行论证通过的方案、或未组织专项验收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过程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应附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扬尘治理和文明施工整治等闭环资料和相关图片,安全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避重就轻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不按编制的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必须严格依照本细则要求履职履责,经检查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建管处相关纪律条例予以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到位的。

(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

第二十条  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未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畴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十建管[2014] 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竣工备案目录

2.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目录

3.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和标准

附件1:

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竣工备案目录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施工用钢管、扣件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

1、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工伤事故处理

2、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1、事故报告制度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3、分管安全经理职责、安全科长职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安全职责

五、安全检查评定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企业自评表)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2、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报告(企业自评,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综合评价)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8、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

 1、边坡治理施工方案及审批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竣工报告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工程竣工安全备案表

2、特种设备备案表、塔吊安拆方案及审批表、十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

3、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及审批表

 4、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审批表

 5、脚手架(包括悬挑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方案及审批表

6、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批表

三、安全防护用具、材料证明

 1、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合格证明


附件2:

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目录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企业资质证(总包、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5、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审查登记表

6、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含安全措施审查资料)

7、安全生产责任状

8、监督员通知单

9、监督管理注册、登记、备案批准书

10、安全监督计划

11、安全监督告知书

12、安全监督统计台账

1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1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用表(企业行为检查)

15、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书

16、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复查记录

17、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通知

18、建筑工程复工通知

19、行政调查取证笔录、处罚意见书

20、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结案报告

2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2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2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现场核查记录表

25、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核申请表

26、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核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

27、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

2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工程竣工安全备案表

附件3:

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和标准

1、安全监督基本工作流程如下:安全监督记录→→限期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或设备停止使用通知单(同步组织约谈)→→停工通知单(同步调查取证上报立案)→→复工通知单(附复查合格记录)

2、工作流程各环节相对应工作情节如下:

(1)安全监督记录:对局部存在的一般性安全隐患,监督人员填写安全监督记录,责成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下发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督要求如下:抽查出的问题应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整改情况报监理验收合格后将监理联系单与监理复查记录报安全站备查。

(2)限期整改通知单:对监督记录所载隐患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项目,监督人员下发限期隐患整改通知单(期限不宜超过7天)。监督要求如下:工程参建单位对所列问题举一反三立即全面自查整改,整改期间做好危险区域和人员防范措施,整改合格后形成书面反馈材料报安全站复查。

(3)(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或设备停止使用通知单:限期整改通知单所载隐患经监督人员复查不合格,或现场安全生产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施工机械、设备、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存在群体性伤亡可能紧急情况时,监督人员下发(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或设备停止使用通知单,同步组织参建单位警示约谈。监督要求如下:工程(局部)暂缓施工或设备停用,参建单位立即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所列问题应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整改期间做好危险区域和人员防范措施,整改合格后形成书面反馈材料报安全站复查。

(4)停工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或设备停止使用通知单所载隐患经分管站长组织复查不合格,或现场存在发生群体性伤亡突发性可能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情况紧急,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相关指令擅自继续违规作业,或上级管理部门查处的重大隐患项目,监督人员以建管处文件形式下发停工通知单,并送达工程参建单位。要求:工程全面停工,参建单位立即认真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所列问题应举一反三组织全面自查整改,整改期间做好危险区域和人员防范措施,整改合格后形成书面反馈材料报安全站复查。

(5)监督复查记录:监督员收到参建单位全面自查合格书面报告后报告站室,赴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复查(合格)记录,(局部)暂缓施工或设备停用以及责令停工项目,由分管站长牵头赴现场复查,对暂缓施工令以安全监督制式表格解除限制。对下发停工通知单的,上报建管处以处文件下发复工通知。

(6)监督人员在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项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试行)》、《十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并对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提请上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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