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站室: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各类假期的规范管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十人社发[2018])81号)及国家、省、市各类假期管理法规和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假期类别
假期主要包括带薪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等。
二、各类假期休假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期: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从满年份后的下月开始执行。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管理
(1)各科站室应在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段,避免集中休假影响正常工作。休假期间,若单位有重要紧急工作需要返岗,应保证及时按要求返岗。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及处领导审批,职工本人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申请补休假期时需提供上年度同意补休审批表)。本年度逾期申请年休假的,视同本人放弃该年度年休假期。
(3)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为本人当年休假时间。
(4)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5)挂职锻炼或借用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纳入年休假计划。
(6)对当年退休人员,条件许可情况下,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探亲假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每次30天。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每次20天。或自愿2年一次假,每次45天。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每次20天。
4、探亲假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不再报销往返路费。
(四)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12周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4、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五)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
2、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中进行,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1、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全年累计假期不得超过7天;
2、工作年限满5年的,全年累计假期不得超过15天。
工作人员请事假在全年累计规定期限内的,扣除日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全年累计规定期限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过1天,日绩效工资全额扣除。
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
日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接受住院治疗的,或因突发病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临时就医治疗、休息的情况,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病情诊断证明、缴费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
工作人员住院病假期间,全年累计22个工作日内的工资(含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累计住院病假每超过1天的及其他病假,扣除当月绩效考核2分/天;当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92分的,按比例扣除相应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发放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严格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请销假原则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规定权限、依程序审批。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均应按照程序向单位申请,并按假期类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请假应事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微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
1、请假人填写《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1),到党办核实登记请假时间。
2、请假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好工作安排。
3、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科室负责人。
4、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5日内,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科室在当月《绩效考核表》中进行考勤统计并核算相应绩效分值。
5、各科室次月将《请假申请表》、《绩效考核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党办进行绩效工资核算并存档。
6、实行假期公示制度。每季度将上一季度各类假期情况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群众认可。
四、其他
1、病假、产假(含护理假)、探亲假天数均为连续计算,假期期间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不予扣除。有关工(公)伤假期的福利待遇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期满,需续假的,经批准的续假时间按事(病)假处理。
3、凡涉及到工作人员因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等事宜请假的,应在请假前或请假期满后的5天内,根据请假理由分别提供结婚证、探亲亲属户籍或工作证、生育住院凭证等有关依据。
4、关于绩效工资等发放标准及办法,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人社发【2012】108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个工作日以内的报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程序报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
(2)科室负责人(含正、副职)请假,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3)副主任、总师请假,按程序报主要领导审批;
(4)书记、主任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并按组织人事管理规定报告。
6、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销假(续假)而逾期不归,以及请假资料弄虚作假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期间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7个工作日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办理辞聘或解聘手续。
五、各类假期请、销办理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对未按本实施意见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2、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
3、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解聘)。
4、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5、市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元月1日起执行,各科站室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各类假期、考勤管理及未列明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规以及《市建管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十建管[2017]27号)、《关于实施电子考勤的通知》(十建管[2019]55号)、关于印发《市建管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十建管[2019]69号)等和《市建管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建管[2016]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2.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休假情况公示表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 ||||||
编号: | ||||||
姓 名 | 参加工作时间 | 请假类别 | ||||
所在科室 | 请假天数 (起止日期) | |||||
简述请假原因及理由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核实假期情况 | 人事工作人员: 年 月 日 | |||||
所在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 | 科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销假 | 实际休假天数(起止日期): |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1、该《申请表》于休假前提交审批,因特殊原因未来得及请假的,于假期期满后5日内补交,并办理销假手续; | ||||||
2、病假(含住院)、产假(含护理假)、探亲假假期天数均为连续计算,假期期间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不予扣除; | ||||||
3、根据假期类别分别提交病情(住院)证明、结婚证、户籍、生育住院凭证等有关依据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的休假情况公示表 | ||||||||
( 年第 季度) | ||||||||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参加工作时间 | 工作年限 | 应休年假天数 | 已休假情况 | 备注 | ||
休假类别 | 休假天数 | 起止时间 | ||||||
备注1、休假类别指规定范围内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事假、病假; | ||||||||
2、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7个工作日)及时与人事工作人员联系,逾期不予受理。 |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