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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4-22
发布者: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的通知》(厅头〔2022〕403号)要求,经研究,制定《2022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2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1日


2022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压实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大力应用检测信息化措施,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不断推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是省内、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或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其授权的见证人员未通过能力评价且实名认证,不按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工作,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芯片)。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不按规定编制项目检测计划,其授权的取样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取样和送检工作。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其授权的见证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和送检工作。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等行为。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数据、篡改检测数据。

3、收取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样品、送检样品与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符,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4、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等,未达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违规从事检测活动。

5、检测机构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如实填报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分场所)情况,及填报上传检测技术人员(含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等相关信息。

6、收样时对见证人员、取样人员身份识别情况。

7、不合格检测报告管理。

8、检测样品分类留置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

各企业、检测机构对照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相关资料形成台账。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25至年底

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方案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对辖区内设立的检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建立名单,对每家检测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1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各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开展的两次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委托市建管处开展实施,组织有关人员专项检查、“双随机”等方式于5月下旬和9月下旬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前,随机抽取检测机构名单,侧重业务量大、社会口碑差、县市区检查问题多的机构。检查结果将在市建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

提升巩固阶段(2022年12月

结合省住建厅组织的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情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管,确保同一问题不再反复,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整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按通知要求严格落实。

(二)严格检查求实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依规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将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问题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别是分支机构(分场所)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不满足标准规范相应要求的,一律暂停其承担新的检测业务,并报省厅对其母体检测机构进行关联处罚。

(三)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报市建管处(电话8466842),由专人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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