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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46号
来源: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4-26
发布者: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2023年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制定《2023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3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5日


2023年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压实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加强对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市检测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推动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文件依据

(一)整治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重点是省内、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

(二)文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

3、《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函〔2018〕598号)

4、《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

5、市住建局《市直住建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整治重点工作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或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授权的见证人员未通过能力评价且实名认证,不按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工作,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芯片)。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不按规定编制项目检测计划,其授权的取样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取样和送检工作。

3、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授权的见证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2、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等行为。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数据、篡改检测数据。

3、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过程管理,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4、收取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样品、特别是送检样品与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符的样品。

5、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特别是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6、检测样品分类留置及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的登记上报管理情况。

7、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如实填报检测信息情况。

四、实施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4月)

各检测机构对照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做好自查记录或自查报告,并完成整改,相关资料形成台账。各检测机构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如实填报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分场所)情况,及检测技术人员(含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等相关信息。

2、检查督导阶段(2023年5月至年底)

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方案于5月6日前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委托市建管处开展实施,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抽取检测专家于5月和10月进行检查,督促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将在市建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

3、提升巩固阶段(2023年全年)

结合省住建厅对我市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情况,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管,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整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抓落实。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切实规范检测行为。

    2、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报市建管处(联系人:郝洪林,电话8128162),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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