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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建字〔2023〕14号
来源: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5-10
发布者:

各县市区住建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深入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方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6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构建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升住建系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建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体和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以及城镇污水排放及处理的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交换、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主体组成)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以及城镇污水排放、处理的各方主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造价咨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建筑节能产品生产、检测等企业。

(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物业服务、中介(经纪、估价)等企业。

(四)污水处理企业及排水户。

(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和住建领域各类专家库人员。

(六)其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以及城镇污水排放相关活动,应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诚信体系管理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名称定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住建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分级管理)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全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直接监管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处理,指导下级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原则)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应用与共享)  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

第八条(信用信息分类)  住建部门负责建立注册地在本市和项目地在本市的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档案。住建行业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守信信用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学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失信信用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通过十堰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九条(失信信息认定依据)  认定失信信息必须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信息的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监管约谈、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停工整改、撤销资质与资格证书等;

(四)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条(信息录入分工及程序)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录入记分:

(一)基本信息录入:可以由住建部门各业务科室和单位根据资质、资格、备案等信息及掌握的相关材料进行录入,也可以由住建部门各业务科室和单位组织所管理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自行录入,住建部门可委托行业组织协助录入,完善本行业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档案。

(二)守信信用信息录入:属住建部门制发的表彰奖励文件,由负责奖励评审的科室、单位录入;其他的表彰奖励文件,由住建行业市场主体自行录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报送延误、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失信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各归口业务科室及单位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等途径,依据信用信息评价指标记分标准,在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对相关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失信信用信息进行录入、审核和确认,完成失信信用信息归集。

按照《失信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及以下时,适用简易程序,由各归口业务科室及单位按程序记分;应当记分10分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适用一般程序,增加住建部门法治机构复核环节,并报住建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住建部门记分录入科室或单位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市场主体送达失信行为认定书。失信行为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程编码)、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及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条款、处理结果、所扣分值及记分期限、申辩渠道或者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记分起始时间)  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的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奖励文件、通报发文、失信行为认定书印发时间。

第十二条(记分期限)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记分期限按《守信行为记分标准》和《失信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三条(失信行为认定书送达方式)  失信行为认定书应依次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四条(失信行为认定书异议处理)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失信行为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受理复核申请。

原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失信行为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 失信行为信息认定依据被撤销的,市住建部门各归口业务科室和单位自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失信行为认定经复核确有错误的,由原认定部门撤销失信行为信息,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信用分值构成)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值由守信行为信用分值、失信行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之和构成。基础分值设置为80分。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规定)  住建市场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分值按照动态累计积分,有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住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达到95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8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积分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积分不满6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八条(等级认定依据)  住建部门根据对住建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住建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本市新设或者初次进入十堰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为B级;自设立登记或者进入十堰登记满1年以后(包括进入十堰登记未满1年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定性评价的例外规定)  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排水户等住建市场主体,按照计分表规定的方法,实时公布其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及修复

第二十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各类政务服务中,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制”等;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对B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可以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允许入围参评;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对C级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不予容缺受理;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对其不实行“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制”等,同时予以重点审查;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优)资格;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中应对D级对象予以限制;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对D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不得担任行业内各种公共职务或身份等;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住建部门依据对住建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推送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诚信信用信息的删除)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相关信息的,由各部门受理后及时删除。

第二十三条(超期失信信息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用信息对住建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  根据“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失信信息的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关于信用修复的条件、修复程序、限制修复的情形等,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系统使用规定)  市住建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措施,及时维护、升级市住建信用管理系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与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查询使用者实现互联互通。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  市住建部门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在住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照规范审核诚信信用信息和记录失信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规定)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住建行业市场主体认为本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住建部门已颁布的有关住建市场信用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十堰市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表

1-1:十堰市建设单位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2:十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3:十堰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4: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5:十堰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6:十堰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7: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8:十堰市勘察设计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9:十堰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10:十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11:十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12:十堰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13:十堰市物业服务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1-14:十堰市污水收集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市场主体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2-1:十堰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2:十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3:十堰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4: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5: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6:十堰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7:十堰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8: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9:十堰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10:十堰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失信行为计分标准

2-11:十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12:十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13:十堰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14:十堰市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2-15:十堰市污水收集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单位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  十堰市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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