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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解读
来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 2023-05-10
发布者: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导则)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范本),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提供了指导原则和参考依据。根据有关要求,现对服务导则和合同范本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有关注意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强调要深化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充分发挥湖北工程咨询行业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和《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1〕419 号)相继出台,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主体、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与能力,以及政策导向、市场规则、市场培育、市场监督与指导等明确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为落实文件精神、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规范服务,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作用,在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充分总结我省部分市州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22年6月完成服务导则和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并在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审批稿,于2022年9月通过专家审查。2022年12月9日印发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充分吸收了专家审查意见,符合湖北实际,对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指导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很有必要、意义重大。

二、主要内容

服务导则共11章,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咨询人选择、全过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招标采购阶段咨询服务、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服务、项目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BIM咨询专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建设条件符合性审查单项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组织结构示意、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控制模型。

合同范本共有三个部分和4个附录:

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即,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合同订立和生效。

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件,主要内容有13条。即,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可供委托人在要约时,结合项目实际就通用合同条件的相关条目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4个附录分别为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和支付、进度计划、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可供合同双方在招标投标期间就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达成一致。

三、创新点及注意事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印发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和合同范本,不仅集中解答了当前困扰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还有切合我省实际的创新思考。在应用于工程实践时,应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出台服务导则的目的。出台服务导则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落实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认识、理解。二是引导行业发展。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内容,引导工程咨询企业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促进规范服务。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程序、方法,并总结成果,提升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水平及能力。

(二)服务导则的适用范围。服务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区域内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非国有投资项目和其他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范围。服务导则第3章第2节以及附录B、附录C详细规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及运营维护阶段咨询。

全过程项目管理,是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对贯穿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主要包括策划管理、项目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管理、验收移交管理等。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主要包括项目策划、融资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用地和选址论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主要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以及BIM技术咨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咨询、风险管理咨询、工程保险咨询等其他工程咨询(不包含第三方检测)。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主要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策划、资产管理等确保项目具备预期的使用性能可靠度和保值增值的咨询服务。

第三方检测服务,应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或采购)的时间节点。服务导则第4章第1节明确规定,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复杂程度、资金来源及审批方式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一次性采购,也可分阶段采购。

对于整体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项目,可在项目概念提出时一次性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于整体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的项目,宜在项目概念提出时单独采购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采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运营阶段的咨询服务,可根据使用者需求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采购。

(五)咨询人资质或能力。咨询人提供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或能力。

资质是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的证明自身咨询能力与水平的相关文件、证件。

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的业绩、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奖项、企业规模及咨询业务覆盖范围等,服务导则第4章第2节给予了明确规定,可指导委托人在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文件时参考应用。

(六)咨询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条件。服务导则第4章第3节明确了咨询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的个人资格标准及能力要求:即,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或工程咨询类)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类似工程项目咨询和管理经验。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业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承担招标代理及其它业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可能的话,推荐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兼任全过程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时明确咨询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执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与承担工程项目咨询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知识。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选择。服务导则原则上鼓励建设单位对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服务实施一体化整体招标,采用整体委托模式,这也是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终极目标。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培育发展阶段,能够提供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严重不足,服务导则提倡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和建设单位实际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提供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1+N”菜单式咨询服务。其中“1”为全过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N”为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和其他工程咨询中的多项组合。如由联合体提供“1+N”菜单式咨询服务,则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履行全过程项目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类别和成员单位数量由委托人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项目建设目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服务导则第4章第4节明确了市场规避原则,要求投标人(潜在咨询人)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八)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主体责任。服务导则第4章第6节规定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要求咨询人(含联合体)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人需求,按照“1+N”模式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1+N”中的主要专业咨询业务(全过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必须由咨询人实施,不得转委托。“1+N”范围之外的主要专业咨询业务可由委托人依法自行委托并管理,或委托咨询人代为统筹管理。咨询人(含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咨询项目负责人履行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同时明确因工程咨询服务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承担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服务费用的计取方式。服务导则第3章第3节及附录D,规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的两种方法,可为选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时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种方法是按各专业咨询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费用计取。要求参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第八条有关代建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的规定,全过程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并就提供专业咨询的数量不同、差异化计取统筹管理费费率提出了参考意见,具体由委托人根据工程规模及咨询服务的要求酌情与咨询人协商确定。

第二种方法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根据咨询人投入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执业资格、技术水平(职称等级)、各岗位人员服务周期等,采用人工时综合单价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人工时综合单价包括:人员工资和奖金福利、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异地派遣费、加班费、就餐及住宿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物料消耗摊销、技术手段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

无论采取哪种计取方法,服务导则提倡委托人根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完成情况及咨询人节约的投资额对其给予奖励(或惩处),具体奖励(或惩处)的条件以及金额由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与咨询人自行约定。

(十)合同范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在合同范本的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该合同范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与咨询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合同范本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并且以附录 1“服务范围”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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